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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首例 AI 陪伴案宣判 虚拟形象受人格权保护 擅自使用构成侵权

作者:欧陆 | 2025-12-13

近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 “AI 陪伴案” 作出终审判决,认定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,利用 AI 技术创设并使用原告虚拟形象的行为,构成对原告姓名权、肖像权的侵害,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。该案首次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保护可延伸至虚拟形象,为数字时代人格权纠纷审理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。

据悉,原告系某领域知名人士,发现被告公司运营的 AI 产品中,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姓名、肖像特征生成虚拟形象,为用户提供 “AI 陪伴” 服务,用户可通过该虚拟形象进行互动交流。原告认为,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人格权益,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。

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,数字时代下,自然人的虚拟形象与真实人格利益密切关联,具有识别个人身份的功能,属于人格权的保护范畴。被告公司未经许可,擅自利用原告的姓名、肖像元素创设虚拟形象并用于商业运营,既未获得权利人同意,也未采取合理的区分标识,容易导致公众混淆,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、肖像权及人格尊严。

“当技术应用与人格权益发生冲突时,司法应当优先维护个人人格尊严。”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介绍,该院在另一宗全国首例 “AI 声音权案” 中,已明确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延伸至 AI 生成声音。此次 “AI 陪伴案” 的判决,进一步拓展了数字化人格权的保护边界,明确虚拟形象、AI 生成声音等新型人格利益均受法律保护。

记者梳理发现,近年来涉 AI 技术的法律纠纷呈快速增长态势,从 AI 换脸、AI 配音到虚拟形象滥用,新技术应用引发的人格权争议不断涌现。国家网信办近期披露的典型案例显示,某 App 提供 AI 换脸服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,且未对合成内容作显著标识,已被依法下架处置。

法律专家指出,AI 技术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。此次判决既保护了自然人的人格权益,也为 AI 行业发展划定了合规边界:企业在开发利用 AI 生成技术时,必须遵守人格权保护的底线要求,获得权利人明确授权,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权利侵害。随着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法规的实施,AI 技术的合规化发展将成为行业必然趋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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